2019年5月30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现将《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6月20日;联系人:陈卓、刘加虎;联系电话:0564--3379653;邮箱:lardfgw@sina.com。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
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立法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物业服务业加快发展,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第四条 【市级主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指导县区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三)建立全市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
(四)指导、监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
(五)建立完善分级培训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级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二)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三)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检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四)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五)采集、记录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核发前期物业《服务价格登记证》;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负责装饰装修等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处理房屋质量问题投诉;
(三)公安机关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泊位以及限速标志的设置,参与停车矛盾纠纷处理;对燃放烟花爆竹、监控安防、车辆停放等开展监督检查,并协助开展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五)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审查、规划核实;
(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乱设摊点,占用和损坏绿地,擅自伐、移、修剪树木,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开窗,向城市管网排放污水等监督检查;
(八)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监管、物业服务收费等监督检查;
(九)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占用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涉及物业管理的生产安全事故开展调查;
(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设施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及监督活动中履行各自职责。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四)考核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
(五)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六)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七)按要求提供物业管理信用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社区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组织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做好物业服务项目监督和考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督等工作。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在党组织领导下,建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的物业管理议事协调工作机制。
第九条 【行业协会职责】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加强培训,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十条 【业主大会一般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一条 【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未按规定组建筹备组的,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限期组建。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相关工作。
筹备组正式开展工作前,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筹备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成员要求】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应当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经费保障】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据实结算。建设单位已注销或者无法履行职责的,筹备经费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予以保障。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四条 【解决业主大会会议召开难问题】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业主代表大会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十人,可以由业主按楼(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产生。
业主代表应当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第十五条 【改进业主大会表决方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业主大会信息化投票表决系统,供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使用。
第十六条 【行政区域交叉指定管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两个以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其业主大会成立指导及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由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一个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划内的,业主大会成立指导及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理。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一般规定】业主委员会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书面告知相关居(村)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备案情况。 |